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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崧润幼儿园章程(2023年11月版)
发布日期:2023-11-13 01:06:22   发布人:崧润幼儿园


上海市青浦区崧润幼儿园章程

(2023年11月版)

 

序言

 

上海市青浦区崧润幼儿园,位于秀禾路90号,是青浦新城大型动迁基地内的一所配套公办幼儿园,2015年竣工,2017年9月正式开办,2019年定级为公办二级幼儿园,2023年8月成功争创公办一级幼儿园。

办园初期,以“崧高维岳 和润相伴”为办园理念,以“尊重幼儿个体差异、满足幼儿发展需求为出发点,努力探索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构建科学的保教实践体系”为办园目标,幼儿园的园风是“阳光、大气、和润、灵动”,“融通生活 和谐发展”为课程理念,以培养“健康活泼有自信、爱美善为好表现、文明儒雅会交往、乐学好问喜探究、勇敢自信有责任的”的阳光型儿童为幼儿培养目标,“和谐向上、耐心细致、乐于奉献、好学探究”为教师发展目标。2018年将“生活教育”办园特色与办园理念有机融合,形成了“和润生活”的办园理念。2020年为更好地体现课程中幼儿的主体意识,将课程理念调整为“融通生活 活力成长”,在践行陶行知先生“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的生活教育思想的同时,立足儿童的生活,充分利用和挖掘幼儿生活的价值,尊重和满足每个孩子的需求,让孩子经历共同生活、探索世界、表达表现的真实生活过程,获得完整、多元、有意义的生活体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活力成长。

办园以来先后获得: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上海市家门口好幼儿园创建工作“先进集体”、青浦区文明单位、青浦区办学水平优质规范幼儿园等荣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地位】 章程是本园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本园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本园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幼儿园名称与地址】 本园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崧润幼儿园,英文表述为Shanghai Qingpu Songrun Kingdergarten,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秀禾路90号

第四条 【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园为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属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幼儿园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进行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服务,进行幼儿的保育与教育。

第六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万元。

本园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还包括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七条 【幼儿园发展目标】

“和润相伴,品质生活”的办园理念引领下,追求和风细雨温润而泽的教育取向,营造走进生活接触社会的育人环境。全力打造具有“自然、活力、灵动”特质的具有良好实力形象与社会影响力的一级园。

第八条 【办园理念与培养目标】

幼儿园的办园理念是:和润相伴 品质生活

和润相伴:营造积极进取、团结合作、快乐工作的校园氛围,创设自然、丰富、灵动的教育环境,使幼儿享受多彩童年;教师享受快乐教、智慧育;家长享受和谐处、巧陪伴,享受与幼儿共同成长的快乐,在与幼儿共同生活、共同教育的过程中润泽身心,和谐发展。

品质生活:顺应天性,尊重规律,启迪幼儿的兴趣和潜能,为幼儿当下和未来的幸福实施快乐的启蒙教育。

教工培养目标:打造一支乐享、悦行、善思的师资队伍。

幼儿培养目标:培养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乐于表达、有初步责任感的,具有大气、灵动、自主特质的“崧润儿童”。

第九条 【招生规模】 办园规模为14个班级,招生对象为2~6周岁的幼儿,招生区域、招生人数及编班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条 【办园文化与办园特色】

(一)办园特色

“融通生活,活力成长”:践行陶行知先生“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的生活教育思想,立足儿童的生活,充分利用和挖掘幼儿生活的价值,尊重和满足每个孩子的需求,让孩子经历共同生活、探索世界、表达表现的真实生活过程,获得完整、多元、有意义的生活体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活力成长。

(二)学校标识

 

色彩概念:蓝色是天空的颜色,代表着无限的可能与希望。中间主图案是“崧润”拼音的首字母(SR)和儿童,寓意小朋友快乐地在园生活。

形象寓意:圆形寓意团结和谐,象征我园尊重幼儿的天性、个性和主体性,创造一种和谐润泽的教育环境,使教育充满向上的活力,让幼儿能积极主动、健康和谐地发展,从而为幼儿一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 本园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崧润幼儿园支部委员会 ,全面领导本园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本园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园方向。

第十二条 【协调运行机制】 本园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幼儿园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本园落实幼儿园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职责】 本园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本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本园改革发展稳定及保育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本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品德启蒙,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本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

(七)加强本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本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本园其他重要事项。

本园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园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议事决策范围】 本园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园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园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园改革发展稳定及保育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 人才工作和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 幼儿园文化建设和园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 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幼儿园管理体制】 本园实行幼儿园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

第十六条 【园长职责】 园长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本园党组织和园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幼儿园课程管理,成为课程实践的指导者、支持者、服务者与宣传者,全面推进课程改革;

(四)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六)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等资产和经费;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合理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九)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争取社区支持和协同参与幼儿园的建设;

(十)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党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本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保育教育、行政管理等工作。本园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本园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本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园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园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本园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本园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幼儿品德启蒙、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具体措施;

(五)语言文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籍管理及年度招生等具体事项;

(七)本园教职工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本园年度经费预算草案,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重要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本园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园务委员会】 本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支部书记)、副园长、教学办、保育办、总务办等条线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酌情邀请家委会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园长依法行使管理幼儿园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保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园与本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本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园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群团组织与家委会】 本园设立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在本园管理和服务教职工及幼儿中的作用。

本园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 本园设置4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党务办、教学办、保育办总务办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党务办主要负责园内党务工作、档案及信息等园务管理工作;教学办主要负责园内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家教及师训管理等工作;总务办主要负责人事管理、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保育办负责园内保育、保健和营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律保障机制】 本园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园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园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本园依法治园水平的作用。

本园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幼儿园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本园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幼儿园兼任法治副园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幼儿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园内纠纷解决机制】 本园依法建立园内申诉制度,成立相对独立的幼儿家长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明确申诉范围、受理程序、调查听证、处理决定等规则,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

崧润幼儿园幼儿家长申诉机构,一般由幼儿园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几方面代表组成,包括幼儿园园长、家教负责人、教师代表、家委会主任和成员代表及法律顾问等人员,允许幼儿家长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切实维护幼儿家长的申诉权利。

崧润幼儿园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一般由幼儿园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等三方代表组成,包括园长、副园长、工会主席、教学办主任、教学办副主任、总务办主任、保育办主任、工会执委及法律顾问等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主要成员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幼儿园制定教师申诉流程:教师提出申诉→申诉及调解机构审核并通知机构全面调查核实→达成调解协议或经过审理做出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人不服决定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同时,涉及教师处分、申诉等事项,幼儿园可主动举行听证;教师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幼儿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内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评估和考核幼儿园保教质量;

(三)指导并监督幼儿园章程和发展规划措施的落实,依法履行招生入园、幼儿管理等职能,保障幼儿课程实施和保育教育活动,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

(四)根据管理权限,任免幼儿园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单位任免的人员,指导和监督幼儿园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政策措施落实,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管理职能;

(五)管理和监督幼儿园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幼儿园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六)审核批准幼儿园需要举办者审批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幼儿园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幼儿园依据法律和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保护幼儿园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幼儿园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依法保障幼儿园办学条件,为幼儿园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支持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财产和经费。

(四)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幼儿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幼儿园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入园】 本园按照本市、区招生入园相关政策开展招生工作。幼儿入园前,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七条 【幼儿权利】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幼儿园安排使用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教具玩具;

(二)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幼儿)义务】 监护人(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监护人应当如实反映幼儿的身心状况和传染病防控要求落实情况;

(三)支持幼儿积极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园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幼儿资助】 本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园幼儿,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保育教育费、餐费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条 【教职工组成】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营养员、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权利】 本园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和本市的幼儿园课程要求,结合办园目标和班级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各类保育教育工作计划,实施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参加保育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休假制度;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法律法规、本园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义务】 本园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本园园务工作计划,根据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保育教育等工作任务;

(三)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儿童,遵循儿童发展规律,潜心培幼育人;

(四)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及时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纠正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教职工必须保护幼儿安全,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八)参与并落实校园安全维护工作;

(九)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与幼儿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十)以规范的职业行为和操守维护幼儿园的荣誉和形象。教职工不得私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平台传播、造谣、透露不确定、不实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本园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岗位聘用】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本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任教职工前,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聘任教职工后,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培训】 本园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保教人员(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保安人员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一)建立教师队伍分层培养与建设机制;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措施落实,针对性强;

(二)根据各层次教职工的需求,形成多元的学习、进修及培养机制;

(三)教职工应具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有责任感,有自主发展的内驱力;

(四)教师应制定个人专业发展的目标与计划,并认真实施。学校做好阶段性的认定与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考核】 本园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从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识与专业能力、保育教学实绩等方面,对教职工进行周期性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待遇】 本园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严格按照国家、本市、本区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制定《崧润幼儿园绩效工资方案》。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奖惩】 本园对于在师德师风、保育教育、培养人才、改革创新、幼儿园发展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本园对违反法律法规、幼儿园规章制度、师德师风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幼儿园管理


 

第一节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教任务与目标】 本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按照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实施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积极的情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全面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九条 【保教内容与要求】 园的保教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无“小学化”教育倾向,保教活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积极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试行稿)的目标要求,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促进幼儿身体发育、动作、语言、情感、态度、能力、认知、技能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培养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乐于表达、有初步责任感的,具有大气、灵动、自主特质的“崧润儿童”。

第四十条 【保教形式与方法】 本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以“融通生活,活力成长”为课程理念,践行陶行知先生“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的生活教育思想,立足幼儿的生活,充分利用和挖掘幼儿生活的价值,尊重和满足每个幼儿的需求,让幼儿经历共同生活、探索世界、表达表现的真实生活过程,获得完整、多元、有意义的生活体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活力成长。合理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等多种方式,为每个幼儿提供直接感知、实践操作和亲身体验的活动环境和条件,因人施教,使幼儿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获得发展。

第四十一条 【保教课程设置】

本园课程设置以《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为基础和指导,各年龄段设有生活、运动、学习、游戏,着眼于幼儿最基本经验的积累,旨在促进幼儿基本发展。同时从实际出发,结合“‘生活小达人’体验活动、‘崧果园’种植活动、‘阳光小达人’实践活动”等特色活动来满足幼儿的活动需求,全面落实“融通生活、活力成长”的课程理念。

第四十二条 【卫生保健管理】 本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膳食营养、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师幼及家园关系;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和运动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户外运动不少于1小时),增强幼儿体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能力和抵抗能力。建立合理的生活常规,引导幼儿根据需要自主饮水、盥洗、如厕、增减衣物等,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四)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五)严格执行食品验收制度。根据不同年龄段及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制营养平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做到色、香、味、形俱全,引导幼儿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六)对幼儿健康状况、营养摄入、饮食习惯等进行专题研究,不断积累经验,研究有质量;

(七)向家长宣传指导幼儿营养知识,使幼儿家庭饮食结构及饮食习惯与幼儿园有较好的衔接;

(八)明厨亮灶100%全覆盖,实施陪餐制度。

(九)落实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传染病防控制度,教职工具有传染病防控常识和快速处置的应对能力,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十)重视幼儿生活护理,在预防呼吸道等常见疾病方面有方法和措施。

(十一)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体重身高、视力口腔一次,体弱儿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每个幼儿的健康档案齐全、正确,并对其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重视对幼儿五官保护的教育,较好控制视力不良、龋齿的发生率,家园配合提高矫治率、治愈率和好转率;

(十二)重视对特殊幼儿的照料,家园合作拟订矫治及跟踪照料的计划。医教结合,帮助幼儿获得专业的康复指导与治疗。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保护义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本园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履行幼儿权益的学校保护义务:

(一)尊重和保护幼儿受教育权利。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保障幼儿获得公正评价;

(二)尊重和保护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落实幼儿园关于安全保卫、卫生保健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三)尊重和保护幼儿人格尊严。禁止虐待、歧视、恐吓、贬损、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尊重和保护幼儿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五)落实幼儿专项保护机制。本园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对幼儿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安全保卫等专项保护教育,加强幼儿防范侵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幼儿的保护义务。

第四十四条 【园所环境与设施设备】 本园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卧室、盥洗室、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配备有与本园规模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及户外活动场地,有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玩教具,使用儿童图画书、教师指导用书等教育教学、保育活动资料,且玩教具、图书数量充足,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十五条 【校园安全】 本园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校车、消防、饮食卫生与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事管理】本园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

(一)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等;

(二)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卫生保健、保育员、营养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三)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资产保护】 本园的资产是指本园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本园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园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本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制度】 本园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

(一)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等制度;

(二)资产管理规范有序,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保障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财务与资产管理,体现节俭高效。

第四十九条 【捐赠与使用】 本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本园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五十条 【财务管理】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本园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

(一)严格执行《崧润幼儿园内控制度》和各项财务管理等制度;定期分析财务开支情况,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财政拨款及可支出经费与园所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行收费公示,严格按照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定期开展收费自查工作,每月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每学期代办费有使用明细账目;

第五十一条 【规范收费】本园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协同共育】 本园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协同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本园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组织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促进家庭与幼儿园、社会共同教育。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的需要,开设“家长进课堂”,积极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推选出“班级、年级、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习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等职责。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收费。

第五十四条 【家园联系】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园沟通渠道,丰富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促进幼儿的健康全面成长。

第五十五条 【社会教育与社区参与】 本园加强与所在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依靠赵巷镇、新城一站大型居住社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合力确保校园平安、文明。

第五十六条 【对外合作交流】 本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对外园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信息公开】 本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披露以下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对外(家长、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幼儿园章程及办法成果等。

2.有关办学的制度规定,对家长、社会的承诺等。

3.招生任务、招生办法及有关规定等。

4.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收费标准等。

(二)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1.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幼儿园整体改革方案。

2.幼儿园章程、幼儿园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

3.财务收支,包括上级拨款、社会捐资、办公费支出、福利性支出等情况。

4.幼儿园基建、教学设备添置的计划及实施方案。

5.工资晋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

6.幼儿园内部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结构工资及奖金分配等。

7.园长任期目标、年度述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及实施情况。

8.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外部监督】 本园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 本园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本园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情形】 本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注销与清算】 本园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剩余资产处理】 本园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三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党组织会议决议,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园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章程修订】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本党组织和办公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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